近日,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征求《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技術規程》等2項江西省地方標準意見的函,并在附件中給出相關附件。其中江西省地方標準《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程》)規定了城鎮開發劃定的對象、任務、劃定原則和技術要求,以及劃定方案編制和成果要求等主要內容。該文件適用于江西省內各城市、建制鎮(鄉、林場、墾殖場等)、依法依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園區等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
術語和定義
城鎮開發邊界:城鎮開發邊界是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的,一定時期內因城鎮發展需要,可以集中進行城鎮開發建設,完善城鎮功能、提升空間品質的區域邊界,涉及城市、建制鎮(鄉、林場、墾殖場等)、依法依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園區等。城鎮開發邊界內可分為城鎮集中建設區、城鎮彈性發展區和特別用途區。
城鎮集中建設區:根據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為滿足城鎮居民生產生活需要,劃定的一定時期內允許開展城鎮開發和集中建設的地域空間。
城鎮彈性發展區:為應對城鎮發展的不確定性,在城鎮集中建設區外劃定的,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方可進行城鎮開發和集中建設的地域空間。
特別用途區:為完善城鎮功能,提升人居環境品質,保持城鎮開發邊界的完整性,根據規劃管理需劃入開發邊界內的重點地區,主要包括與城鎮關聯密切的生態涵養、休閑游憩、防護隔離、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等地域空間。
任務
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根據上級下達的約束性指標,結合城鎮發展方向與空間布局,對城鎮開發邊界進行劃定,確保城鎮空間集中緊湊、科學有序發展。
根據國家、省級層面有關要求,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評估與定期體檢,依法依規開展城鎮開發邊界調整、局部優化與更新維護等工作。
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成果并上圖入庫。
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城鎮開發邊界劃定的責任主體。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開展本級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工作。
分區劃定
城鎮集中建設區劃定
結合城鎮發展定位和空間格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將規劃集中連片、規模較大、形態規整的地域確定為城鎮集中建設區。現狀建成區,規劃集中連片的城鎮建設區和城中村,依法合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化工園區應劃入城鎮集中建設區。城鎮建設和發展應避讓地質災害風險區、蓄泄洪區等不適宜建設區域,不得違法違規侵占河道、湖面、灘地。
城鎮彈性發展區劃定
在與城鎮集中建設區充分銜接、關聯的基礎上,合理劃定城鎮彈性發展區,做到規模適度、設施支撐可行。城鎮彈性發展區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城鎮集中建設區面積的15%。
特別用途區劃定
根據地方實際,特別用途區應包括對城鎮功能和空間格局有重要影響、與城鎮空間聯系密切的山體、河湖水系、生態濕地、風景游憩、防護隔離、農業景觀、古跡遺址等地域空間。同時,對于影響城市長遠發展,在規劃期內不進行規劃建設、也不改變現狀的空間,可以耕地、林地、草地或濕地等形態,一并劃入特別用途區予以嚴格管控。特別用途區應做好與城鎮集中建設區的藍綠空間銜接,形成完整的城鎮生態網絡體系。
城鎮開發邊界調整與局部優化
城鎮開發邊界調整與局部優化工作應遵循以下技術要求:
城鎮開發邊界調整與局部優化應嚴格落實上級下達的約束性指標;
尊重自然地理格局,統籌農業、生態、城鎮空間布局,與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交叉不重疊不沖突;
城鎮開發邊界調整參照本文件技術要點與要求開展;
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應在符合國家、省級規定的情形下開展,在保持規模與形態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對城鎮開發邊界進行合理適度優化,并對局部優化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進行充分論證;
不得將城鎮開發邊界內已實施、已報批的城鎮建設用地調出,不得將城鎮開發邊界內已實施的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調出;
經依法批準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化工園區范圍應納入城鎮開發邊界。
成果構成
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技術成果一般包括技術報告、圖件與矢量數據。其中:
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技術報告至少應包括工作背景、現狀分析、評估評價、城鎮發展方向與空間格局研判、劃定規模、劃定方案和附表等內容。
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成果至少應包括以下圖件:
全域國土空間用地現狀圖;
全域城鎮建設適宜性評價圖;
全域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方案圖;
中心城區國土空間用地現狀圖;
中心城區城鎮建設適宜性評價圖;
中心城區空間結構規劃圖;
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方案圖。
矢量數據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CGCS2000),平面坐標系統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程系統采用“l985國家高程基準”。投影方式采用高斯ˉ克呂格投影,分帶符合要求。
來源: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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